被竞争对手或者前东家举报侵犯商业秘密、市场监管部门打电话约谈或者直接上门检查,企业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解释「我们没有偷」。更要紧的是先弄清三件事:对方主张的到底是哪些信息、这些信息算不算商业秘密;执法人员采取的检查、复制、查封措施是否依法批准、是否限于涉嫌行为;我方有没有自行研发、公开来源或者合法授权的证据。202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126 号)和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的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把这三件事的规则都写得比过去细得多。
本文写给被举报侵犯商业秘密、收到市场监管部门询问或者检查通知的企业,尤其是招用了竞争对手前员工、与前合作方做了同类业务的企业。权利人一方如何举报,本文只在需要时顺带说明。
一、新规下,一起商业秘密举报是怎样走到你门口的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了 1995 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按新规,一件举报从递交到作出处理决定,大致经过下面几步:
| 环节 | 主要依据 | 要点与期限 |
|---|---|---|
| 权利人举报 |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举报人应当提供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材料(形成过程与时间、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保密措施)和涉嫌被侵犯的具体线索,并对真实性负责 |
| 核查与立案 | 规定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 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立案须同时满足有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在处罚期限内三项条件 |
| 管辖 | 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 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
| 调查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第二十三条 | 检查、询问、查询复制、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五类措施,均须按级别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
| 告知与陈述申辩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 拟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 |
| 作出决定 | 同上第六十四条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中止、听证、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时间不计入 |
| 救济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六条 |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见第六节) |
二、执法人员上门:现场先把四件事做对
依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与《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可以采取五类措施:进入经营场所检查;询问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与涉嫌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等资料;查封、扣押与涉嫌行为有关的财物;查询涉嫌侵权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这些措施应当向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其中查封扣押和查询银行账户要由设区的市级以上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调查还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并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要点 | 怎么做 | 依据 |
|---|---|---|
| 1. 核对身份与范围 | 请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说明调查的涉嫌行为;检查、复制的范围应当与涉嫌行为有关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
| 2. 如实提供,不删不藏 | 如实提供是法定义务;拒绝、阻碍调查的,对单位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现场删除、转移资料,还会让后面的抗辩失去可信度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
| 3. 查封扣押要清单 |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清单一式二份;逐项核对被复制、封存的资料,现场笔录读过再签,有异议写进笔录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
| 4. 标明自己的商业秘密 | 我方提交的研发资料、客户资料中,属于本企业商业秘密的部分书面标注,要求执法人员注意保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
⚠️ 现场最容易犯的两个错
一是情急之下删除电脑文件、清空聊天记录、让员工把 U 盘带走。这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阻碍调查,而且一旦恢复出来,会被当作「心虚」的证据,民事和刑事程序里都很被动。二是让涉事员工随口作答。询问笔录会进入案卷,也常被对方拿到后续民事诉讼中使用;回答应当限于本人亲历的事实,不猜测、不替公司下结论,拿不准的可以说明需要核实后书面补充。
三、第一条抗辩主线:对方主张的信息算不算商业秘密
依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商业秘密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任何一项不成立,就不构成商业秘密,自然谈不上侵犯。《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对这三项都写了细则:
| 要件 | 规定怎么说 | 被调查企业可以核查的方向 |
|---|---|---|
| 不为公众所知悉 | 第六条第二款: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仅是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观察上市产品即可获得;已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媒体披露;已在报告会、展览上公开;可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这五种情形属于为公众所知悉 | 检索专利文献、行业标准、期刊论文、产品说明书、展会资料、对方官网和招股书;对照对方主张的每一项信息,找出公开时间早于涉嫌行为的来源 |
| 商业价值 | 第七条:包括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阶段性成果、失败的实验数据等也可能具有商业价值 | 这一项一般较难推翻,重点放在另外两项 |
| 相应保密措施 | 第九条: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措施,列举了保密协议、规章制度与培训、区分管理涉密场所、远程办公的权限分级与日志留痕、载体标记加密、限制设备访问复制、离职员工返还清除等 | 核查对方是否对这一项具体信息采取了措施:保密协议是否覆盖到该员工、制度是否公示签收、资料是否设了权限;泛泛的「全员保密协议」不等于对每项信息都采取了相应措施 |
还要注意第六条第三款:把公开信息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仍可能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所以「这些东西网上都有」不能笼统地说,要证明对方主张的那个组合、那组参数、那份客户清单本身就是公开的。
四、第二条抗辩主线:就算是商业秘密,我方有没有侵犯
依《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涉嫌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存在侵权——但有证据证明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除外。也就是说,招了对方前员工、产品又相似,企业就处在被推定的位置上,要靠证据把自己拉出来。第十五条列举了一般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情形 | 需要准备的证据 |
|---|---|
| 独立发现或者自行研发 | 立项文件、研发记录与版本迭代、代码提交记录、实验数据、研发人员工时与费用凭证——关键是时间早于涉事员工入职或者对方主张的获取时间 |
| 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拆卸、测绘、分析 | 购买凭证(时间、渠道)、拆解与测绘记录、分析报告 |
| 前员工利用通用知识、技能、行业经验或公开信息工作 | 该员工的职业经历、所用方法属于行业通用的材料;入职时签署的「不带入原单位资料」承诺书;入职后的工作成果形成记录 |
| 依法向国家机关等披露 | 基于揭露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依法披露的相关材料 |
对于第三人的责任,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权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信息的保密程度、获取渠道与方式的合理性、交易价格、与权利人的关系、行业惯例等因素判断。招聘时做过背景核查、要求书面承诺不带入原单位资料、对新员工带来的「现成方案」保持警惕,都是证明「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材料。
五、处罚有多重: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项目 | 内容 | 依据 |
|---|---|---|
| 罚款 |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修订前情节严重档下限为五十万元)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
| 没收违法所得 | 与罚款并处 | 同上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持续至有关信息不再构成商业秘密为止,包括停止使用、返还或者销毁载体、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中间品、清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等 | 规定第二十五条 |
| 情节严重 | 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数额较大;对权利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等 | 规定第二十六条 |
| 从轻、减轻或者不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 |
| 信用后果 | 行政处罚依法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三条 |
从这张表也能看出应对的重点:如果某项信息确实被用了,第一时间停止使用、清除和返还载体,本身就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关系到能否从轻、减轻,也关系到后续民事索赔的数额。
六、陈述申辩、听证、复议与诉讼:别错过的期限
| 权利 | 期限与要点 | 依据 |
|---|---|---|
| 陈述、申辩 | 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行使,逾期视为放弃;不得因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要求听证 | 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 |
| 行政复议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
| 行政诉讼 | 直接起诉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
五个工作日很短。陈述申辩不是写一封「我们冤枉」的信,而是把第三、四节的抗辩对应到告知书认定的每一项事实,附上公开文献、研发记录、购买凭证等证据目录。拟罚款在十万元以上的,一般都值得要求听证——听证可以当面质证对方的证据和鉴定意见。
七、同时要盯住的两条线:民事索赔与刑事风险
民事一侧:行政处罚不影响权利人另行起诉。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确定;经营者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按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难以确定的,由法院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民事审判中的举证责任转移(与修订前第三十二条内容相同)。行政调查中形成的笔录、鉴定和处罚决定,常被对方直接用作民事证据,所以行政阶段说的每一句话,都要按民事诉讼的标准来准备。
刑事一侧:依《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十七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或者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也属于「情节严重」。所以行政处罚本身会抬高日后的刑事风险。一旦出现移送迹象,需要请刑事辩护律师同步评估,不宜只按行政案件处理。
收到的是起诉状而不是检查通知,应对重点见《收到商业秘密侵权起诉状怎么办?》。
八、被举报后七天内的准备清单
| 事项 | 具体内容 |
|---|---|
| 固定对方主张 | 向执法人员确认涉嫌被侵犯的具体信息清单;保存询问通知、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冻结内部资料 | 通知相关部门不得删除、修改涉及的研发、销售、邮件和聊天记录,必要时由技术人员做只读备份并记录哈希值 |
| 梳理人员 | 涉事员工的入职时间、岗位、签署的承诺书与保密协议、入职后接触的项目;对其做一次有记录的内部访谈 |
| 找公开来源 | 针对每项被主张的信息,检索专利、标准、论文、说明书、展会资料和对方公开披露,按公开时间排序 |
| 找自研证据 | 立项、版本迭代、代码提交、实验数据、外包合同、购买与测绘记录,按形成时间排序 |
| 评估止损 | 确有使用的,评估停止使用、清除返还的范围与方式,并留存记录 |
| 对外口径 | 统一对客户、员工和媒体的说法,避免员工在社交平台发表评论 |
九、边界:三件事说在前面
第一,本文是对现行规定的一般说明,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实质相同、是否构成侵权,都是个案判断,往往需要结合技术比对。
第二,任何承诺「一定不会被处罚」「一定能撤案」的说法都不可信。行政调查的结果取决于证据,律师能做的是把证据整理扎实、把程序权利用足。
第三,应对调查必须合法:不销毁证据、不串通证人、不向执法人员输送利益,也不借机报复举报人或者涉事员工。
常见问题(FAQ)
不一定。依《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权利人举报时应当提供其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材料,以及该商业秘密涉嫌被侵犯的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线索后依法核查,只有同时符合「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三项条件的,才应当立案。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不建议拒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依第三十五条,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可以做的是核对执法人员身份证件,确认检查、复制的范围与被调查行为有关,对查封、扣押要求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并在现场笔录中写明自己的意见。
可以,但有审批门槛。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和《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查询、复制与涉嫌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采取调查措施应当向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查封、扣押与涉嫌行为有关的财物以及查询银行账户,还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复制和查封的范围应当与涉嫌行为有关,不是企业的全部资料。
法律对此有保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依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依《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实务中,提交涉及本企业核心技术或客户的资料时,应当书面标明哪些内容属于本企业商业秘密,并要求在卷宗中注明。
不会。依《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员工利用在工作中积累的通用知识、技能、行业经验,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取的行业信息开展工作,一般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要注意第二十条第二款:有证据证明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涉嫌侵权人有获取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存在侵权,除非有证据证明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所以关键在于我方能不能拿出自行研发、公开来源或者合法授权的证据。
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依《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下列情形属于为公众所知悉: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已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但同条第三款规定,把公开信息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仍可能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抗辩时要逐项对应对方主张的具体信息,而不是笼统说「都是公开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列举的情节严重包括: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数额较大、对权利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危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等。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依《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依第五十八条,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依《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罚没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罚款起点就是十万元,企业通常都有权要求听证。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两个期限都从拿到决定书时开始算,建议收到决定书当天就定下走哪条路。
行政处罚不排除民事责任。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赔偿数额按照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确定,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该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难以确定的,由法院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行政处罚决定和调查中形成的材料,常常会被对方拿到民事诉讼中使用。涉嫌犯罪的,依《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释〔2025〕5号第十七条,损失或者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即属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情节严重」,需要同步请刑事辩护律师评估。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捏造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不得滥用举报权利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监督管理秩序。被调查的一方应当在陈述申辩中把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之处逐项列明并附证据,请求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对方借举报在市场上散布我方「侵权」「被查处」等不实信息的,可以另行评估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主张。
结语:先看清单,再说清白
一句话总结:被举报侵犯商业秘密,先让对方的主张落到一张具体信息清单上,再逐项证明「这不是商业秘密」或者「我们是自行研发、公开取得、合法使用」;现场如实配合但限于涉嫌行为,查封扣押要清单,笔录看过再签;罚款十万元起、情节严重一百万元起,告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陈述申辩,十万元以上罚款可以要求听证,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行政阶段的材料会进入民事诉讼,涉嫌犯罪会移送司法机关,两条线要同时准备。
如果你的企业刚被举报、收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询问通知,或者执法人员已经上门检查,需要有人帮你判断「对方主张的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哪些资料该交、怎么交」「陈述申辩和听证怎么准备」,可通过本站在线咨询或拨打 400-628-6239 说明情况,由北京高金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核对举报材料、检查笔录与本企业研发和客户资料,给出陈述申辩、听证与后续民事应诉的方案;服务范围见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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